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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审查适用哪些申请或者案件?
原《办法》仅涉及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没有作出规定,而现实中创新主体对于3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各个阶段的审查程序都有进行优先审查的需求,尤其是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因此,新《办法》明确了优先审查适用于下列申请或者案件:
1.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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