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根据《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11号),我局组织实施2023年深圳市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含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两类项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18日
附件
2023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支持的领域
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鼓励企业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争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支持的项目类别
(一)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基础再造(工业强基)工程重点方向,产品关键技术工艺与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工业基础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项目。
(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已获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设定依据
(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四、支持的费用范围
(一)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发设计和生产仪器设备工具费、研发设计与管理专用软件费、试验费和材料费、技术服务费、新建和改造生产场地费等。
(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不设资助费用范围,按《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的项目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的项目数量:无项目数量限制。
(二)资助的方式及标准:
1.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
事后方式。按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支持费用范围的总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予以资助。
2.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
事后方式。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已获得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奖励政策。
注:以上2个项目的实际资助金额,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六、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六)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本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一)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基础专家委员会发布的《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2021年版)》领域;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基础再造发展方向,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和生产工艺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资助项目应按照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已实施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3.项目实施单位拥有资助项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4.资助项目建设期在申报年度的前三个自然年度内。
(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