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龙岗区“支持企业发债融资”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申报指南发布如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十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
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和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龙岗区民营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且募集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参与民间借贷,产品到期后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给予补贴奖励。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
三、资助标准
(一)对完成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成本给予补贴。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2%,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60%给予补贴,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75%,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利用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完成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募集资金用于龙岗区项目部分的2%,给予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登记的非金融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岗区,且在龙岗区纳税人数超过5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岗区;
2、2020年9月1日(含)后,通过深圳市辖内金融机构单独或多家联合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或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完成融资的民营企业,且项目实施地在龙岗区;
3、项目到期后已偿还本息,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4、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5、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6、申报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7、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企业注册地搬离龙岗或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受理时间
2023年3月6日—3月31日,逾期视作放弃申请。申报时间(3月6日—3月31日)指企业登录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并填报申请材料的时间,不含后续的修改以及提交纸质材料时间。但纸质材料必须在审核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务必留意平台系统状态。